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规
定,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的,联合体一方具备资质并承担与资质相关的业务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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