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双方能否以期间损益为由调整交易条件和价格?问题: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把自己持股95%的子公司股权公开挂牌对外转让10%,以成本法(即资产基础法)进行资产评估,挂牌价高于评估价。在这种情况下,从国资监管(如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角度)考虑,对于期间损益有特殊要求吗?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吗?应该采用以下哪种约定?1.约定期间损益由原股东和新股东按股权转让后的比例承担,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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