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32号令第13条规定的因产权转让导致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3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这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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