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管理。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参考因素。那么,具体是如何执行的?

答:医疗设备采购时,采购人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设备本身的价格及后续试剂、耗材的使用成本。实践中,有的医疗设备采购价格并不高,但试剂、耗材的使用成本却很高,而且只能用某家供应商的产品,这就经常出现“采得便宜、用得贵”的现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简单地说,“全生命周期成本”就是产品“由生到死”全过程所产生的总费用,包括采购标的的采购成本、使用成本、处置成本等。


22号文第十条还规定,采购需求调查内容包括:了解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这就要求:在采购需求调查阶段,采购人要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将后期维护成本和废弃成本在内的全生命周期成本考虑进去。


一般来说,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是后期维护成本和废弃成本的承担者,因此,采购人要想做好全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在确认采购需求阶段应当积极与使用部门沟通,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后续反馈、审查结论。22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这就给使用部门参与采购需求管理,设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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