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肥料采购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关键词


竞争性磋商;肥料采购;服务能力


案例回放


某地玉米肥料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认为该项目不应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先质疑后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有三方面原因:第一,该项目绩效目标要求项目区玉米单产水平要比非项目区高10%,需要采购生产工艺更好、更利于农作物吸收的肥料,因为肥料是农作物单产提升的关键要素,有效成分与生产工艺的不同,会影响农作物对肥料的吸收和转化;第二,该项目实施范围广,供应商需将肥料配送到项目实施的乡镇和村,还需调配中途装卸货人员、安排通村公路大货车转小货车等,这就要求供应商制定完备的送货方案、安全措施及追踪服务计划;第三,供应商还需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讲解肥料使用的注意事项等。


因此,采购人认为,本项目虽然以货物采购为主,但因其更侧重供应商提供的高质量服务,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仅能体现价格优势,更能综合评估供应商配送服务能力、技术解决方案、售后追踪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使此次采购达到最优质效。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肥料采购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其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分别针对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与本案例中的货物项目无关。第二种情形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第三种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四种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肥料采购项目中,如果采购的肥料具有特殊的成分要求、特定的生产工艺,或者需与特定的土壤、作物条件相适配,难以明确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如针对盐碱地改良的专用肥料采购,就属于第二种适用情形。当肥料采购的数量、品种因实际需求不确定,导致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比如在一些应急的农业灾害救助中,需根据受灾情况动态调整肥料的采购量和种类,就属于第三种适用情形。对于新型肥料的研发采购,或需扶持的肥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市场上供应商较少,通过竞争性磋商可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成果转化,就属于第四种情形。


但上述案例中肥料采购的采购文件能够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也可以“计算出价格总额”,更不是“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因本项目采购人对肥料有效成分、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并侧重供应商的配送服务能力、售后服务能力,故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更为合适。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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