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要求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长为12个月,合规吗?
关键词 检测报告;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 案例回放 2024年12月16日,某体育馆声、光、像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540万元。该项目的采购标的为体育馆的声学系统、灯光系统及影像系统设备。招标文件评审标准部分载明,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检测报告:1.篮球馆灯具通过中性盐雾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全部满足的得1分;2.应急灯具涂层在自然气候暴露试验12个月后,变色0级、粉化等级0级、开裂等级0(SO)级、起泡等级0(SO)级、长霉等级0(SO)级、生锈等级0(S0)级,全部满足的得1分,其中一条不满足不得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并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要求出具测试时间不低于12个月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本案例中要求的篮球馆灯具中性盐雾测试、应急灯具涂层在自然气候暴露试验均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这意味着,产品在销售前并不必须对这两个项目进行检测,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时并没有做过这两项检测又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必须在获取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期间完成并提交这两项的检测报告。 本案例招标文件要求“篮球馆灯具中性盐雾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按照每天24小时计算,2200小时约等于91.67天。本案例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5年0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据此可知,供应商仅有25天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这远远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篮球馆灯具中性盐雾测试的测试时长(2200小时,即91.67天)。况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完成并提交“应急灯具涂层在自然气候暴露试验12个月”的检测报告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这两项检测报告的要求对像A供应商一样投标前没有做过这两项检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性,更存在指向投标前已经做过这两项检测的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这种与特定测试时长、特定的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相关的要求,很有可能是采购人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某些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定负有主体责任,在需求调查阶段,可以面向不少于3个并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这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情况。但采购人要注意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注意甄别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不能直接把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技术参数、服务能力等写进采购需求。否则不仅可能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还可能存在廉政风险,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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