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将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合规吗?
关键词 已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质性条款 案例回放 某采购人单位学前教育教具玩具设备设施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37.16万元,本项目分4个采购包。2025年4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后,5月12日,潜在投标人A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采购包一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多处引用了《在开磁路中测量磁性材料矫顽力的方法》(GB/T13888—2009,以下简称GB/T13888—2009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4—2017,以下简称GB/T3324—2017标准),并将这两个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采购人核实发现,这两个标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GB/T13888—2009标准已于2025年4月1日废止,GB/T3324—2017标准已于5月1日废止,且已有新标准替代。采购人最终认定质疑事项成立,随后修改采购文件且发布更正公告。 问题引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属鼓励性质,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性要求。 按照22号文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虽然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代表了行业内的实践和技术发展趋势,若已有新标准替代旧标准,采购文件仍引用已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可能带来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不高、未来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等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国家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带头执行,鼓励或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若招标文件中将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显然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内涵相违背,易引发质疑或投诉,甚至法律纠纷风险。综上所述,一旦采购文件中出现废止、过期的国家标准,建议及时修改更正。招标文件在引用相关标准时最好明确,有替代标准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避免产生争议。
采购文件将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合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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