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人提交的质疑函未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未作答复。质疑人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受理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以“质疑函未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为由拒绝答复,属于违规行为;质疑人因此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不能直接以“质疑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而应审查投诉书是否符合基本格式和内容要求(如是否列明被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事实依据等)。如投诉书本身也存在“未明确投诉事项”的情形,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人按期补正并达到“明确具体”的标准,则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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