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标牌显示为“复印打印扫描一体机”,但其3C证书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评审专家认为名称不完全一致,认定投标无效。合规吗?
答:不应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判断3C证书有效性应以产品实质功能、型号及技术参数是否匹配为准,而非仅看文字表述是否字面一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并加施标志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但实践中,3C证书中的“产品名称”往往采用行业通用分类术语(如“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而产品标牌可能使用市场通用名称(如“复印打印扫描一体机”)。若供应商能提供制造商出具相关材料,证明投标产品与3C证书所列型号、结构、安全标准完全一致,则应认定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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