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时,财政部门处理决定被认定错误,处理决定撤销,但是该处理决定影响采购结果,且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过半,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这里指的承担赔偿的责任人包括财政部门吗?
答:通常不包括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规定处理。这里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具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包括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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