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需进行专家论证吗?
答: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货物采购项目,仅当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时,才需组织专业人员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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