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幼儿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能要求供应商为产品购买保险吗?
关键词:
评审因素;家具采购;保险
案例回放
某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7万元,采购标的为幼儿桌、儿童桌、原木圆桌、画架、幼儿椅、阶梯组合柜、五格矮柜等家具产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保险单、产品责任保险单、公众责任保险单,全部提供得1分,缺1份扣0.5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B供应商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后,就该评审因素先后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将产品质量保险单、产品责任保险单、公众责任保险单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分别从产品自身质量、使用安全及安装维护风险等角度提供保障,与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的风险控制需求相关,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B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能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保险单、产品责任保险单、公众责任保险单吗?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采购人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进一步要求采购需求符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这为采购需求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采购标的用于幼儿园,使用对象主要为幼儿,因此家具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保险单、产品责任保险单、公众责任保险单,正是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的合理安排。幼儿园是幼儿集中活动场所,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弱、身体发育未成熟,对有害物质和安全隐患耐受度低,家具若出现质量问题或引发安全事故,将对幼儿身心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因此,从源头防范风险、构建安全保障体系是该采购项目的核心诉求,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三类保险是实现这一诉求的关键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保险针对产品自身质量缺陷,家具因设计、生产问题损坏需修理或更换时,该保险可承担费用,保障家具质量稳定;产品责任保险聚焦产品缺陷引发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赔偿,幼儿园家具若因隐性缺陷导致幼儿不适、受伤或财产损失,此保险能提供经济赔偿,是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契合幼儿园对家具安全性的核心需求;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延伸至家具安装、调试、维护及日常活动全过程,在安装阶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设施损坏、人员受伤,或日常使用中因家具引发意外伤亡、财产损失时,可提供保障,填补了其他环节空白,构建了全周期风险防护网。从市场供给来看,目前,保险市场发展成熟,保险机构众多、竞争充分,相关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供应商可灵活选择适配方案,获取保险单难度低,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即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这三类保险直接反映供应商对产品质量的把控能力、履约风险承担能力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是衡量供应商综合实力与货物质量的重要指标,属于合理评审因素范畴。因此,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三类保险。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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