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投标中“免费提供”附加服务,是否构成报价异常?


案例背景

某县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污水处理设备采购,中标供应商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年药剂按需免费提供”。未中标的B公司对此提出投诉,认为“免费提供”构成报价缺项,属于异常报价,并指责谈判小组未履行核查义务,程序违规。

经县财政局调查审理,最终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项目继续推进。


关键认定标准分析

判断“免费提供”是否合规,需依据以下三点进行综合判断:

1

免费内容是否属于项目必要组成部分

如所承诺的“免费”内容属于项目必需部分(如设备配套耗材、服务必要环节),且其成本已合理计入总报价,则不属于异常报价。在本案中,污水处理药剂为设备运行所必需,A公司承诺“免费提供”,实质是将药剂费用纳入总报价,属于整体打包报价的一种方式,不违反采购文件要求。

反之,如“免费”内容与项目实质无关(如赠送礼品、附加无关服务),则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易被认定为异常报价。

2

报价结构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实际缺项

关键在于判断“免费提供”是真实意义上的成本不计价,还是报价结构上的合并列项。如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报价包含某项内容,而供应商以“免费”为名未计入总价,则构成报价缺项。反之,若总报价已包含该部分成本,仅表述为“免费提供”,则属合规的报价策略。

评审时需结合投标文件整体判断其报价逻辑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

3

评审程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在认为报价可能异常时,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如报价结构清晰、内容必要,评审小组经合理判断后认为无需进一步澄清,则不构成程序违规。

本案中,谈判小组认为A公司报价未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启动额外核查程序,符合评审职责范围。


启示与建议

“免费提供”类承诺本身并不必然违规,关键在于其实际内容、报价结构与评审程序的合规性。

对供应商而言如拟提供额外服务或耗材,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述其报价包含关系,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对采购人与评审小组而言应结合采购需求与文件要求,重点审查报价完整性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时依法组织澄清,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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