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能以核心人员离职为由拒签合同吗?
关键词 物业服务;核心人员离职;拒签合同 案例回放 某高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后,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放弃中标声明》,称公司因核心员工离职,人员紧缺和技术力量不足,自愿放弃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采购人书面告知A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安排其他人员替换投标文件中的离职人员,提供替换人员的相关材料即可。但A供应商仍以双方进场条件和签订合同条件无法达成一致等理由拖延时间,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最终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A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对A供应商进行罚款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A供应商应在投标前评估核心人员稳定性,若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关键岗位空缺,主动与采购人协商替代方案,如提供同等资历人员并征得采购人书面认可,而非单方拒签合同。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进场人员应和投标文件里的人员一致,但是如果遇到中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请假或离职的,拟替换人员须提前经采购人面试,书面同意后再进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结果或放弃项目,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无论供应商内部人员如何变动,只要其投标时承诺的服务能力基于当时真实情况,且未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核心人员不得更换”等特别限制条款,中标供应商就负有履约义务。因此,该项目中,A供应商核心人员的离职,不能作为其拒绝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
什么情况下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算违约呢?供应商中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在“正当理由”情形下,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不签订合同才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何为“正当理由”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当理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类型包括:自然灾害,导致供应商无法履约;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新法律、区域封锁(如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的封控),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动乱等,由社会政治原因引发进而导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
综上所述,A供应商以“核心人员离职”为由,拒签合同,构成违约,依法应对A供应商进行罚款,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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