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家具采购,能将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0万元,采购标的包括:医用护士台、医用诊断桌和医用治疗操作地柜等20多个产品。经评审,最终,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得3分,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家具采购项目,能将“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在家具采购项目中,产品是否符合人类工效学是采购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如何确保产品符合人类工效学?采购人可以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设置技术参数,例如,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9223-2020《健康家居的人类工效学要求》、GB/T 3976-2014《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等,这些标准明确了家具的尺寸公差、支撑性能等量化指标,可以直接作为采购人设置技术参数的参考依据。


本案例中,采购标的是医用护士台、诊断桌等医用家具,其人类工效学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长时间操作时的腰部支撑、台面高度适配诊疗动作等,这些直接影响医护人员职业健康和诊疗效率,采购人需要通过国家标准明确产品核心参数的设置。


目前,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认证机构没有出具过“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市场上仅个别机构可以出具此类证书。但这些机构出具的证书存在认证标准未对接国家标准、检测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供应商申报门槛低且收费较高,其认证结果无法有效证明产品符合人类工效学的核心要求。


本案例中,即使投标供应商取得上述证书,也并不代表其产品一定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这类证书并非国家强制要求取得,也不是行业准入条件。如果将这类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易导致以下问题:


一是供应商付费取得该证书,其产品不一定符合人类工效学,导致采购人采购不到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二是将市场上未取得该类认证的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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