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采购人和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吗?

先看一个案例:某单位2023年垃圾桶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垃圾桶2850个,采购方式为询价,预算金额41万元。采购公告载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成交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与公告同时公布的还有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且应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请求取消A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重新采购。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驳回B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上述案例引出两个问题:


问题一: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可以认定 《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吗?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当将提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设置为资格条件。


只有划型为中小型且提供依法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才有可能通过资格审查参与后续的评审。


“供应商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非常关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法定格式,必须依法填写,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填写错误,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相符,说明该供应商不具备中小企业资格,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认定无效。如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企业信息与300号文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符合,该供应商具备中小企业资格。


问题二: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应当认定无效吗?


如果是明显的文字错误、不存在弄虚作假且不影响供应商享受的权益时,不能草率地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


具体到本案例,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应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均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人员不能直接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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