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能否顺延相同品牌第二名?

关键词


顺延;相同品牌;中标候选人

案例回放


某事业单位台式电脑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B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二,C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三。由于A供应商和B供应商所投产品为相同品牌,故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仅推荐A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C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因故放弃中标。采购人遂根据评标报告的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C供应商为中标人,并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新的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理由为:根据中标公告所附的各供应商得分情况,B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下,选择顺延中标人时,B供应商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应确定B供应商为中标人,而不是直接确定C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排名第二的相同品牌供应商是否可以被推荐为中标人?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在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时,该顺延谁作为新的中标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明确规定,如果采购人选择顺延,则应当“按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什么是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本案例中,提供相同品牌的B供应商因综合评分比A供应商低,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既然B供应商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在A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时,自然也就无法顺延确定B供应商为中标人,而是应当顺延确定C供应商为中标人。


从采购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87号令规定的相同品牌推荐原则,既能保证项目的充分竞争,也能使提供不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供应商放弃中标时,采购人可以从其他品牌的供应商中顺延确定中标人,更符合采购人的利益。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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