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署名出具的《质疑答复函》,有效吗?
关键词
评标委员会
质疑答复
协助答复
案例回放
2025年9月12日,某职业技术学校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50万元。10月10日,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然而,令A供应商意想不到的是,10月13日,其收到的《质疑答复函》落款处加盖的并非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而是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署名出具。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无权以自身名义作出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评标委员会越权直接署名答复质疑,违反法定程序,要求认定该《质疑答复函》无效。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投诉并展开调查。经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实直接以其名义出具并送达了《质疑答复函》。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该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质疑答复函》无效。
问题引出
评标委员会署名出具的《质疑答复函》,有效吗?
专家点评
首先,从法定责任主体来看,评标委员会并非质疑的适格答复主体,无权直接署名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由此可见,质疑答复的法定主体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身名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质疑答复文书。本案中,A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评标委员会署名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评标委员会对于质疑处理的核心作用是协助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也就是说,“协助答复供应商质疑”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之一。需要明确的是,此时的协助答复并非重新评审,而是针对质疑事项提供专业解释或事实澄清。例如,当质疑事项涉及评分标准适用、客观分值计算等问题时,原评标委员会可基于原始评审材料说明当时评审的依据和逻辑;若质疑事项涉及投标文件真实性、虚假响应等需外部调查取证的情形,则超出评审专家“协助答复” 的范畴,应由财政部门依职权调查。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不可以直接署名答复质疑,但可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复核意见、专业说明或情况解释,作为质疑答复的依据。评标委员会通常以集体书面意见或复核报告形式提供专业判断,该意见需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但仅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作出正式答复的参考依据。最终的质疑答复函仍须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签章发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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