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标人投了三个标包,但只提交了一份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
【案情】
某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一批服务项目,共50个标包。投标人A参与包1、包2、包3的投标,提交了一笔金额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明细,但是招标文件要求包1、包2、包3的投标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3万元,投标人A提交的单笔保证金不能同时满足三个包的要求,招标文件也未规定此种情形下保证金应当如何对应到具体标包。请问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投标。可见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
本案中包1、包2、包3的投标保证金合计是11万元,投标人A仅提交了一笔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能满足三个包的要求。由于投标人A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明细,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对应哪几个标包,招标文件也未约定此种情形保证金应当如何对应到具体标包,这就构成了评审的模糊地带。评标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在文件无规定时,应基于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审慎原则及相关法规进行审慎判断。最稳妥、合规的处理方式是认定本案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应当否决投标人A包1、包2、包3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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