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未签字的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有效吗?
案例回放
某违停抓拍电子警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对采购结果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文件的商务得分应为44分,但只得了43分,要求重新评审。
财政部门在开展调查时,采购代理机构称,A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而该合同并未签字,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该业绩不得分。
A供应商则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与第五百零二条,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而合同效力需结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实际履行等情形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业绩合同虽未签字,但已实际履行,应获相应得分。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上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为:“供应商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电子警察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A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且所涉项目已于2024年1月全面完成施工、验收及付款流程,业绩是真实的。但该业绩合同确实未签字,评审专家采用书面评审,未给该业绩合同得分是合理的。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未签字的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有效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目的,是评估供应商是否具备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履约能力和管理经验等,即通过历史履约表现预测未来履约质量。
本案例中,A供应商认为,其提供的业绩合同虽未签字,但采购项目已实际实施并完成验收付款,从实质层面能佐证其履约能力。但需注意的是,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调查认定事实,但评审专家的评审采用书面形式——其职责是“依法依规、照章评审”,需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也就是说,评审专家既不能越俎代庖代替财政部门或采购人核查供应商是否履约,也无法在无书面佐证的情况下判断供应商所提供项目业绩的真实性。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基于现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规定,对形式不完备的业绩合同不予赋分,符合上述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明确业绩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合同需体现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交易双方名称及盖章等关键信息,避免引发争议。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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