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采购文件要求至少提供10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合规吗?

关键词


软件著作权;技术要求;资格条件

案例回放


某市信息中心智慧政务管理系统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200万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部分规定:投标人必须拥有至少10项自主知识产权的政务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其中至少5项须与本次采购项目功能模块直接相关。


B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对软件著作权数量和关联性的要求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严重限制竞争,涉嫌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向该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要求至少提供10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合规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拥有“至少10项政务管理类软件著作权证书,且其中5项须与项目功能模块直接相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具体到本案例,软件著作权既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从业资质,也不是智慧政务管理系统项目履约的必要前提,且“10项著作权证书中5项须与项目功能模块直接相关”的要求与项目技术复杂度、功能范围等实际需求无关,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属于典型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性条款,符合“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从采购项目核心需求来看,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脱节。软件著作权数量仅是知识产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供应商的技术研发能力、项目实施能力及系统质量保障能力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对于“智慧政务管理系统”这类定制化程度极高的综合性平台而言,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供应商对政务业务流程的理解深度、系统架构的科学设计能力、本地化服务的响应效率以及同类项目的实战经验,而非单纯的著作权数量堆砌。即便供应商仅持有少量但精准匹配项目核心功能的软件著作权,一般也能保障项目成功交付。反之,对于与项目无实质关联的著作权,即便供应商拥有数量较多,也可能无法为项目质量提供有效支撑。


从市场竞争与产业发展来看,该要求构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排斥。本案例中,B供应商仅因著作权证书数量不足便被剥夺竞争资格,本质上是被不合理条款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从行业格局来看,大型企业凭借长期积累容易形成著作权数量优势,而中小企业往往聚焦细分领域,虽然可能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但在著作权数量积累上难以匹敌大型企业。该要求明显有利于大型企业,为中小企业设置了壁垒,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鼓励公平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精神,也会抑制市场创新活力,不利于构建良性竞争的产业生态。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