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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预算的途径有: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公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公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预算不等同于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在实施具体的采购项目时根据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采购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采购最高限价依法也是必须公开的,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与采购预算公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