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却也面临很多疑惑。比如,超过原采购计划新增加的附属项目,如果直接交由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金额不少,如果再进行一次招标,费时费力不说,新进入一家施工单位,施工场地、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各方面都不好协商。更主要的是,原施工单位的各方面都叫招标人很满意。这样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将增加项目直接交给原中标人实施呢?这样的新增附属项目应该是可以交给原中标人实施的。虽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有规定“采购人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