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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围标串标对个人的处罚是什么?都有哪些法律后果?原来,围标串标是这样被发现的......电子招投标中认定“围标串标”的八种方式另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实行留痕操作,这有助于电子招投标工作强化投标保函提交节点监控。并且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对投保过程及承保过程的完整记载,有助于监管部门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和及时纠正。 9种快速识别工程围标串标线索的审计方法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排挤竞争对手骗取中标,损害业主或者国家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审计过程中如何发现围标串标的线索,下面简述九种审计方法。 一、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合谋。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等关键信息,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情况告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打压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约定,以低价或承担高风险中标,以后再进行额外补偿等。 二是投标者之间串通。多个投标人约定以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方式操纵价格;某一投标人以经济补偿方式拉拢数家投标人分别投标,但不论谁中标,均由该投标人中标承建等。 三是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串通。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招标人各种信息透露给投标人;利用工作之便帮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或有关资料;与投标人串通,隐瞒投标人的虚假或不利信息,欺骗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帮助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就同一项目,既受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同时又接受投标人委托投标咨询等行为。 二、发现围标串标常用的审计方法 (一)资金追踪法。通常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购买标书资金)缴纳由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终退还至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 审计方法:通过检查中标人的银行账和现金日记账,对照银行对账单,关注是否存在将同一整数金额分别转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账户之后,该笔资金又从转入企业转回的情况。如果投标人围标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在串通投标人之间未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用现金的形式暂付,则要检查现金存取是否存在规律性的异常。对竣工或在建的投资项目,还要关注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合同关系。 (二)人员追踪法。通常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五大员”交叉任职现象。 审计方法:对于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人编制,需取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对文件的属性详细信息进行分析,检查投标文件的作者、公司和创建时间。若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过命名,则从作者信息很容易判断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通过身份证号比对是否存在交叉重叠。竣工或在建的投资项目,还要关注中标人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交叉重叠。 (三)投标文件有无雷同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技术标中各项技术措施存在抄袭嫌疑,以及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相同瑕疵。 审计方法:因多数陪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围标串标发起人代为制作,关注这些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投标文件改写改编,检查技术标的相似度,核查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等内容是否存在顺序不同但内容一致的现象;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的瑕疵,如相同的错别字、共同的错误特征描述等。 (四)投标单位异常报价追踪法。通常表现为商务标的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 审计方法:检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关注其报价水平、报价组成等是否基本接近;报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说明其目的不是中标,而是通过人为提高价格或者降低评标参考价,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应当重点关注异常报价单位的价格组成理由,编制过程的明显错漏,标底编制人员所属单位等线索。 (五)招标文件异常限制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为使事先确定好的投标人中标,大幅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或违规降低资质要求。 审计方法:通过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单位资质等级的规定,规定投标人要具有某特定行政区域或某奖项的业绩和荣誉,或提供投标参考品牌。在围标串标中,招标人为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提高特定投标人中标概率,经常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进行异常限制,如要求特定的工程业绩奖项、特定的资产规模、特定的流动资金量等,人为限制其他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注意查看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否存在类似的以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为加分项,应当重点关注特定限制条件的决策过程等线索。 (六)材料采购追踪法。通常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大部分材料采购的品牌都相同或者来自相同的供应商,而且价格也相同或相近,则极有可能存在串标嫌疑。 审计方法:在审计实践中,这种串标的审计方法通常要采取打“组合拳”,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评判、比较和分析,进而做出比较准确而客观的判断,而不能仅凭报价相近就武断地认定为串标,还需结合进行雷同、错漏等其他方法分析。 (七)评标异常追踪法。通常表现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分,对同一评分项,在投标人对应项相同的情况下,评分结果却存在差异,业主代表的打分表现出对某投标人的明显倾向。 审计方法:检查评标汇总资料中的评委打分是否存在不公正的现象,重点应检查业主评委的打分。在评标过程中,关注评分是否客观,如对投标人工程业绩等是否客观地进行了评分,评分是否带有明显倾向性,如工程施工方案在专家都认可的情况下,招标人代表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等线索。 (八)邀请招标项目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或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从而将大部分投标人排斥在外,仅邀请招标人事先确定好的投标人。 审计方法:核查工程项目实际招标方式和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招标方式,确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邀请招标的情况;检查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等,对比邀请招标审批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的情况。 (九)选定中标人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招标人事先确定的投标人未中标,通过与中标人协商,招标人给予中标人一定的利益,从而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招标人事先确定好的单位;或者招标人事先确定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而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均毫无充分理由地放弃了中标候选人资格。 审计方法:检查评标汇总资料中的评标结果公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同时结合工程款的资金流向,如通过查看中标单位的财务资料,审查该单位有无购买材料支出,是否将收到的工程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入其他单位,以确定是否存在转包工程或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工程的情况。 电子投标的是如何审查围标串标的?电子投标的先进之处 电子招投标系统除了能够实现专家在线抽取,在线签到、浏览投标文件、在线评审、系统自动汇总分数、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外,还可以实现“得分点定位”和“N对1询标”的功能,在线评标时,系统自动打开当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快速定位到评审点相关的位置,同屏查看多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同屏对比评审,使得专家评审工作更加精准、便捷。此外,专家还可以就具体事项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远程在线询标、答疑。同时,该系统还能够满足在线询价、谈判磋商、多轮报价等更多使用场景。对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自动审查废标、串标、围标等。 如何避免废标和误判围标、串标 想要避免废标和误判,先要了解电子标相对传统标的2个特性 特性1-互联网传输 电子标是通过互联网传输,所以它会采集你的所有痕迹,比如你的上传ip地址、上传区域、电脑硬盘序列号、设备型号,甚至使用软件的序列号等等。 特性2-智能辅助 电子标对标书内容审查比过去人为审标更全面和严格,系统能够匹配全部标书的雷同处以及错误之处,标书在内容上废标率会提高。 根据以上2个特性,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各地发布的对电子标废标、雷同认定方案进行自我检查。 福建省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江苏省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电子标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标书制作更加专业。 01 投标人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 02 投标供应商基本信息重复 03 招标公告问题(时间短、部分重要信息不公开) 04 投标文件雷同 05 投标价格接近测算价或内部最高限价 06 供应商伴随投标 07 截标时间段短 08 供应商中标率异常 09 历史投标异常间接产生的嫌疑 10 报价清单价异常 围标串标的各种情形 供应商处罚知情告知书公告 因供应商无法联系或拒绝在《供应商知情告知书》签字,根据《关于明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违规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供应商知情告知书》在军队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视为已告知。供应商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具有申辩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方式:1、现场约谈;2、书面提交申诉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告内容 (一)营区环境设备设施保障服务(包5:空调维保)(项目编号:ZKGSG-ZB-20190600) 违规情形:在招标文本未提供模板情况下,南京宇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川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博顿经贸有限公司3家公司在“服务承诺及措施”声明中有大量雷同内容;南京宇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川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4小时保修电话相同均为“1385153466”。 (二)营区保障项目采购服务(包7:空调系统升级改造采购服务)(项目编号:ZKGSG-ZB-20190600) 违规情形:南京宇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内容高度雷同;三家公司的错别字都一样,“保修期外服务”均写成“保修其外服务”。 (三)装备楼维修建设(项目编号:ZKGSF(ZB)-20202328) 违规情形:南京拓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圣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装备楼维修建设项目维修施工方案内容基本一致,错漏一致。 (四)高楼门菜地改造询价(项目编号:ZKGSF-(ZB)-20203539) 违规情形:通过查阅三家投标公司电子标书发现,南京圣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招标材料中,开户名称文档是“南京拓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福锦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拓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圣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公司电子文件作者均为“kh”;南京拓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圣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优盘的磁盘备注名称均为“优蝶”。 (五)机关楼及战士宿舍阳光房(项目编号:ZKGSG-ZB-20202329) 违规情形:南京拓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福锦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服务承诺及措施内容高度雷同。 (六)电动闸门采购(项目编号:ZKGSG-ZB-20194504) 违规情形:三家参与投标供应商技术方案内容高度雷同,三家引用的图片均为九竹制作的电动门;南京嘉和卷门厂、南京君意工程配套产品有限公司所提供U盘一摸一样;南京嘉和卷门厂、南京市浦口区九竹电动门经营部、南京君意工程配套产品有限公司作者名称都为“微软用户”,文档创建时间均为2018/5/31 10:53;南京嘉和卷门厂、南京市浦口区九竹电动门经营部最后一次保存者都为“九竹每天提高一点!彭黎明”。 (七)营区环境设备设施保障服务(图文定点制作及服务)(项目编号:ZKGSG-ZB-20190600) 违规情形:电子标书除中标单位外,南京科教印刷厂有限公司与南京新龙飞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光盘外观一致,南京科教印刷厂有限公司1个资质文件与南京新龙飞实业有限公司1个资质文件作者同为“hw”,并且三家供应商提供的电子文档时间相差半小时以内。 (八)年度布料供应商遴选询价(项目编号:ZKGSF(ZB)-20201906) 违规情形:南京金桥市场力兴面料店和南京市鼓楼区云彪窗帘区销售中心电子标书作者为同一人“tsg”。 (九)年度卫生防护供应商遴选(项目编号:ZKGSF-(ZB)-20203539) 违规情形:南京欧环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南京川美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承诺中,联系方式分别为17768112368、17768112306,高度贴近;2020年南京欧环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报价文件,2019年江苏洁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内容完全雷同。其中技术方案中2019年江苏洁邦(第11页)、2020年南京欧环(第9页)中错误一致,同样出现“川美佳和客户将运用以下方法来共同达到综合虫害管理的目标”错误内容;2020年南京川美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4页)与2019年南京洁安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第27页)售后服务承诺中,技术经理和客勤经理联系方式雷同。 (十)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编号:ZKGSG-ZB-20194506) 违规情形:①投标供应商报价异常接近,盐城市大丰济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8.6万,泰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报价18.63万;盐城市大丰区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18.64万;②3家供应商提供的电子标书光盘外观一致,电子招标文件创建程序一致,创作者均为“28BW-8”,创建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2018H至2131H之间。 (十一)高楼门公寓消防维护工程项目(项目编号:ZKGSG(ZB)-20203539) 违规情形:江苏威盾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两家电子标书修改时间相差25分钟,最后一次打印时间也相差25分钟,电子标书最后一次保存者为“cf”。 (十二)食堂泔水清运服务(项目编号:ZKGSG-ZB-2019320602) 违规情形:①南京奥斯佳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8项内容完全摘抄自南京源复广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南京金梦缘《售后服务承诺》“3、6-7、9”4项原文摘抄自南京源复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3、7、2”3项。②南京金梦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奥斯佳保洁有限公司在《报价函》中存在明显错漏一致现象,同时出现两个“第一项”。经查看项目电子版投标文件,存在3家公司投标文件时间异常接近,2家公司电子标书作者一致情形,具体如下:①标书制作时间异常接近,南京源复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南京奥斯佳保洁有限公司、南京金梦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3家公司电子标书制作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11日16时51分、17时25分、17时54分。②南京金梦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奥斯佳保洁有限公司电子标书作者一致,均为“伯爵”。 处罚标准: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拟给予南京川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74908293P)、南京中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73999194U)、南京拓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CP60XD)、南京嘉和卷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1MA1QPXB92Q)、南京君意工程配套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670959725)、南京金桥市场力兴面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6MA1QQBGM6C)、南京科教印刷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135171261J)、南京新龙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08922556T)、南京欧环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790027491)、盐城市大丰济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98387750J)、泰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30825240G)、盐城市大丰区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381915X2)、江苏威盾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62114370K)、南京源复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39383637K)、南京今梦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BPD937)、南京奥斯佳保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IWQ8N24G)三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最高院等专家权威解答@串通投标罪认定的六大核心疑问!问题1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答疑意见: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看,所规制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应地,对《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中招标、投标的理解,也不应作上述限制。认定串通投标罪,应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形态、特定的领域或者特定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例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例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3.招标代理人或者评委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例如,招标代理人居中勾连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等。 咨询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薛文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问题2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答疑意见: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而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招标投标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招投标行为的规范,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则是旨在规制招投标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招标、投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展,但如果串通投标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责任人员个人实施,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则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当然,如果有关个人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有关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则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主要包括:1.招标单位及招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2.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投标工作的人员;3.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4.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参加投标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另外,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者自然人犯罪主体。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多甜甜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问题3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答疑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3种情形: 一是数额模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依法累计计算,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数额。 二是情节模式:“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威胁手段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串通投标,如恐吓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使用商业胁迫手段威胁招标人,利用黑恶势力控制招投标活动等。欺骗手段通常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信息等,对于欺骗手段的认定,必须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欺骗行为必须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贿赂手段是指通过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换取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的偏向性支持。 三是数额+情节模式:“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该项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认定,是指经累计计算仍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据此,《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可以用于审判实践中认定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参考,但亦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当作出处理,确保案件审理的效果。 咨询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庭 宋正峰 答疑专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张正智 问题4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疑意见: 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条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是指因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毁、消耗、减少的直接价值。 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1.因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中标价降低或升高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串通投标而使招标活动失败,因此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招标而支付的招标文件制作费、咨询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等各项正常支出;3.因串通投标而使其他投标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参加投标活动而支出的标书制作费、咨询费、调查费等各项正常支出;4.因串通投标而使招标项目误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经济损失,应当合计计算。 咨询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肖凌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黄明刚 问题5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疑意见: 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不让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获得任何收益”的原理分析,所有通过实施犯罪的获利都应予以没收。具体到本罪中,系指行为人串通投标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为实施中标项目而合理支出的费用(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支出的费用不应扣除)后剩余的数额。 司法实践中,下列支出不应扣除,而应作为犯罪成本或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质,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挂靠其他企业产生的挂靠费;2.投标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寻找陪标公司产生的陪标费;3.投标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给予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好处费;4.串通投标人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而支出的投标费用及缴纳的保证金等。另外,行为人因串通投标所获利润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咨询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庭 许枫 答疑专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显江 问题6 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是否数罪并罚? 答疑意见: 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另实施了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其一,串通投标行为与行受贿等行为虽然存在交织,但并不必然牵连;行受贿等行为并非实现串通投标目的的必要手段,也并非串通投标产生的必然结果,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实施行受贿等行为的串通投标犯罪。因此,串通投标罪与行受贿等犯罪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 其二,行受贿等犯罪与串通投标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评价基础,不同罪名在行为模式、侵害法益、社会危害等方面均不同,为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分别评价。 其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串通投标罪虽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滥用职权,应当遵循上述规定予以并罚。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金吕钢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段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