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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汇总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汇总(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汇总(二)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汇总(三)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汇总(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汇总(五)1.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信息与新闻报道的内容不一致,如何认定? 答:新闻报道的内容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一些企业在发布企业新闻稿件时,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或时效的原因,出现与企业真实经营数据有出入的情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的依据。 2.在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处理时,其产品制造商提供的书面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证据吗? 答:投诉处理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认定,应当由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造商提供的书面证明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该声明函数据真实性的证明。 3.采购人担心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要求供应商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的行为属于要求行政部门为企业背书,变相给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置障碍和门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但经查却不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该声明函有效吗? 答: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作为依据。与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无关。 5.供应商对中标结果公告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异议,可以质疑吗? 答: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际上是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予受理。如果供应商没有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不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6.投标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要求其指导填写吗? 答:如果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规范有疑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制度、招标文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导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7.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未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成立。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未在中标公告中附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瑕疵,与中标供应商无关,中标结果有效。 因《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格式规范的“更正公告”不适用该更正事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补充其附件: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从质疑、投诉案例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可以发现有些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规范、漏项、错字、声明不全等问题,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① 没有按照采购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进行声明,有的投标人自定义格式。 ② 对标的物声明不全,出现漏项(一个项目包含多种设备)。 ③《声明函》中制造商名称与开标一览表明细不一致,一种情况出现同音字,另一种情况少字或多字,如制造商名称为同音字的可能有多个制造商。④ 列明的所属行业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不一致,行业不同划型标准也不一样,也就无法确认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⑤《声明函》中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与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中不一致,容易导致虚假声明。 ⑥《声明函》中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如果不填写具体类型企业,就不能按照小微型企业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⑦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只有联合体一方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是无效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收入误填为上一年度单月收入,评审专家未要求其澄清,需要担责吗? 答:无需承担责任。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是供应商的责任。评审专家未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依法应当澄清的内容,未进行澄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错误,要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吗? 答:如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3.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实行评审优惠,采购人复核时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答: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享受价格评审优惠。该招标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违反46号文件规定,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4.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后附带了制造商对其内容真实性的承诺函,发现该声明函数据虚假,如何处理? 答:制造商提供的承诺函与供应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5.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大型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大型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需承担连带责任。 6.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供应商怎么办? 答: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供应商无法划型,进而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供应商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明确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 7.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认定无效,该供应商中标后,需要公布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答:不需要。只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中标后,才应当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有大型企业质疑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歧视待遇,要求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如何进行答复? 答:该大型企业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在法定质疑期内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