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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评定分离管理办法延期五年

深圳:政府采购评定分离管理办法延期五年

近日,为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期(原有效期至2023年)延续至2028年3月31日。

  据了解,《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八条,并附录了评审报告和定标报告的参考模板。其中,明确了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可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组织实施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优质优价、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支持创新、廉洁采购、务实高效的理念。

  《办法》指出,在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方面,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进行评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自定法定标。采购人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综合考虑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报价等多方面因素,分析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能力较强、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办法》强调,采购人应当认真做好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分离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督促采购人完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对采购人评定分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机构评定分离项目评标组织情况加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的履约抽检评价。同时,在评定分离项目采购过程中,招标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采购人在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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