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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企业自主确定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的项目是否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可由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