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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对于招标文件中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作出书面解释,使得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含义能够为招标文件收受人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改变。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与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期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