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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最低价法,哪个更合理?评标办法基本都可以归纳为两种: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分别对应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中标人的两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两种方式应用都很广泛,到底哪种更合理呢? 先看综合评估法。需要综合评价各项指标,反映在具体的规则中,然后把各项标准转化成分数。但是每种标准对应多少分数算合理呢?比如价格少了1%可以加2分;业绩增加1个也加2分,那下降1%的价格与多一个业绩相比,对于招标人来说意义相等吗?显然这很难衡量。同样的1分,在价格部分可能代表了10万元;在商务部分可能是一个建造师或一个高级工程师或其他业绩荣誉等;在技术部分可能代表一个参数的波动,或某个方案撰写的优劣。但是这些内容的变化,最终表现出来都是1分,体现在最终排名上,意义是一样的,但是对于招标人的意义却未必相同。再比如A投标人比B投标人多了一个业绩,但是B投标人比A投标人多了一项认证,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前提下,A与B谁更适合成为中标人呢?这也难以衡量,因为对于采购管理最终追求的质量、进度、成本来说,这两项评分项,都难以直接的反映出其贡献度。由此可见,用综合评估法评选中标单位,如果想要合理,前提是综合评估办法的撰写必须经过大量的调研、比对、分析、评审、论证等等,否则根本不可能达到合理的程度。更别说一些部门强制所有项目都要使用统一模板的这种方式,简直是儿戏。因此,综合评估法,大多数是不合理的。 再来看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我觉得这种评标办法合理的前提是“经评审”这三个字。如果这三个字做得好,这种采购方法与我们个人的采购方式就很接近。也就是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肯定挑最便宜的买。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公共采购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也不是完全没问题。这种评审方式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必须严格监控,同时辅以完善的诚信系统,使供应商不敢恶意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用降低项目质量的方式,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理论上比综合评估法更能达到采购所追求的目标。 之所以说是理论上,是因为实践中采购人更喜欢用综合评估法而非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说明招投标的目的其实并非是采购所追求的目标。那到底招投标的目的是什么呢?招投标的本质是什么呢?值得思考,以后再聊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