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开发区的体制机制、运营模式、权限下放、产业发展做了相关规定,使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条例(草案)》条例共分九章十七条,明确“管委会十公司”管理运营模式、开发区内产业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内容。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经济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2021年9月,河南以“一县一省级开发区”作为重要载体,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开发区改革。河南省委把开发区改革摆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来统筹谋划和推进,相继出台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随后,全省开发区由288个整合为184个,基本实现“一县一省级开发区”布局。2022年,通过“三化三制”改革、“经过整合扩区,全省现有184家开发区,就业人数超过500万,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利润等,分别占全省总量的60%以上,开发区已经成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市县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介绍。今年6月21日,省委召开了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议,对深化开发区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安排部署。1994年,我省出台了《河南开发区条例》,对推动河南开发区在建设初期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开发区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加快转型升级,条例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开发区发展的需要,亟须制定一部新的条例,以法治引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两个确保”、加快推进现代化河南建设提供保障。“要坚持改革路线不动摇,就需要以立法形式将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王新民表示,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发区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我省开发区改革经验成果,保障开发区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开发区改革发展瓶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开发区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产业结构不够优、质量效益不够高、块头不够大等,制定《条例(草案)》有助于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切实解决开发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为开发区发展保驾护航。《条例(草案)》将“高质量发展”列入名称中,有何深意?王新民介绍,之前立法计划的题目是《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了更加契合当前党中央、省委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精神,经过反复论证,将条例的名称确定为《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更能彰显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立法目的,更符合当前开发区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高质量发展”不仅被写入名称中,在《条例(草案)》的内容中,“发展”“高质量发展”等也多次出现,贯穿整个《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保障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亮点不少。科技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把科技创新摆在首位。因此,《条例(草案)》设置了“科技创新”一章作为第三章,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开发区应当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政策链深度耦合,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支持企业实施关键技术攻关,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创业创新孵化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其中,《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引领支撑产业高端化发展。《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升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为推动开发区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条例(草案)》在“产业升级”一章明确,要加强开发区主导产业布局的统筹协调,从省、设区的市、开发区三个层面,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主导产业布局,避免同质化竞争。此外,明确了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群,推动开发区数字化转型,坚持绿色发展等内容。其中,《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和行政区关系,让开发区集中精力抓经济发展,激发开发区创新活力,《条例(草案)》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两章,将近几年我省开发区“管委会十公司”管理运营模式和“三化三制”等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一是明确管委会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公司作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市场主体,承担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园区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高效运转的管理运营体制。二是把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管理团队,推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员工全员聘任制、工资绩效薪酬制等“三化三制”在法规中予以具体化。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河南省开发区四至边界范围,有序推进开发区整合、扩区、调规,优化开发区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为了保障开发区发展用地,同时减少因部分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土地闲置、用地低效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推动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建立开发区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明确开发区内产业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建立土地利用综合评价机制和低效用地盘活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可以依法收回等作出规定。促进保障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水电气暖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同时,还支持开发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等。其中,《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上市和发行债券。《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明确,支持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