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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