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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那么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也就是说呀,这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指的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所以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不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则例外。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而不是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