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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行授权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一部分规定了如下内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行授权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一部分规定了如下内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

请问应当如何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1、应当理解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监管这种模式,不得再采取其他模式;2、房地产管理部门选择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但仍可因地制宜地选择其他监管模式(如第三方机构监管、政府直接监管、国有独立非营利机构监管),只要其他监管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即可。网友(江苏省盐城市 李江波)2023-06-01


【回复】答复时间:2023-06-14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1.市、县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预售资金监管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和各方责任。我司工作人员已就上述答复意见与咨询人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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