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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4〕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3日 点击数:1858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持续优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991-8837425(自治区住建厅) 0991-2896357(兵团住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4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自治区、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兵团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兵团各师(市)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施工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七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其他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鼓励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九条 投标担保实行工程保函制度。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取。 第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审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详见附件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基准价的投标为中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充分承担评标责任,对明显可认定的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作出判断。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附件2)。 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的,是以满足招标文件公布的符合性条件为基准,筛选资格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工期管控、造价管控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至招标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在现场或远程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非实质性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自治区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招标文件发布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 (二)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或无法解密的;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第十七条 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资格、重大偏差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经济标、商务和信用评价评审等。 第十八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注册执业人员的; (三)投标文件指定位置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四)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 (二)不满足招标项目需要资质等级的; (三)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项目负责人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提供近年财务报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名单,被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企业信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类似项目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若有)。 第二十条 重大偏差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二)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三)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通过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的; (四)同一项目投标人之间有控股、管理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五)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名称或结构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改变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七)改动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等不可竞争费的计费基础和费率的; (八)改动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九)改动材料、设备等暂估单价的; (十)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获取招标文件时或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十一)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涉嫌串通投标的; (十二)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技术标评审分为合格制和计分制。技术标评审包括工程特点、施工准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工程进度计划措施、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安全、质量和工期保证措施及体系、文明施工措施、智慧工地及防疫措施等。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当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第二十二条 商务评审为计分制,商务评审包括类似工程业绩(若有)、项目管理机构、财务情况、智慧工地等。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评审为计分制,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得分除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分值乘以信用评价评审的权重(详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除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设置业绩指标。新设立企业参与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时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要求。需要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主导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将认定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或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或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推荐3-5个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2.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定性评审法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一、适用范围 技术特别复杂、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 2、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800万元(含)的。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及形式、资格和重大偏差评审标准(附表1-1、1-2、1-3)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商务标评审 按照本办法商务标评审标准(附表1-4)的规定进行评审。 2、技术标评审 2.1 技术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技术标评审标准(附表1-5、1-6)的规定进行评审。 2.2 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专业承包招标控制价超过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技术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评审,也可以采用计分制评审的方式。 2.3 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标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评审。 2.4 技术标计分制评审采取暗评方式,合格制评审采取明评方式。 3、企业诚信评审 企业信用得分=A÷M×10 3.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A为投标企业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得分(以投标截止时得分为准),M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分值(其中基本信用信息最高分值80分、良好信用信息最高分值70分,合计150分。) 3.2 兵团范围内根据最新政策规定执行,所有企业此项得分暂以满分10分计算。 4、经济标评审 4.1 报价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一是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 二是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报价得分计算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以后所称投标报价均为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4.2. 报价合理性评审 投标人报价低于合理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4.2.1 计算合理基准价(附表1-7) 合理基准价={招标控制价部分×K1+投标报价部分×(1-K1)}×K2 K1为合理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权重,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K1取值范围0%~50%,以10%为间隔。 4.2.1.1 招标控制价部分=(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1-K)+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 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为: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税金、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等。 K为合理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可竞争部分的下浮率,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 K值取值建议:房屋建筑工程0%~5%;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0%~8%;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0%~10%。以上均以1%为间隔。 4.2.1.2 投标报价部分=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不含)直接取算术平均值;大于5家(含)时去掉总家数20%高价(四舍五入取整)和总家数20%低价(四舍五入取整)后的取算术平均值。 4.2.1.3 K2的取值 4.2.1.3.1 建筑工程K2为0.9; 4.2.1.3.2 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K2为0.85; 4.2.1.3.3 轨道交通工程K2为0.88; 4.2.1.3.4 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K2为0.92; 4.2.1.3.5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K2为0.88; 4.2.1.3.6 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K2为0.9。 4.3 计算评标基准价(附表1-8) 4.3.1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部分×K1+投标报价部分×(1-K1) K1为评标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权重,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K1取值范围0%~50%,以10%为间隔。 4.3.1.1 招标控制价部分=(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1-K)+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 K为评标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可竞争部分的下浮率,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 K值取值建议:房屋建筑工程0%~5%;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0%~8%;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0%~10%。以上均以1%为间隔。 4.3.1.2 投标报价部分=经报价合理性评审,高于合理基准价相应标准剩余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不含)直接取算术平均值;大于5家(含)时去掉总家数20%高价(四舍五入取整)和总家数20%低价(四舍五入取整)后的取算术平均值。 4.4 计算投标报价得分(附表1-9)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Q 投标报价大于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Q×2 其中:Q值为投标报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下浮1%的扣分值,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Q取值范围0.5~2,以0.5为间隔。 (三)汇总评分结果 C=[(J1×E-H)+J2×G]×80%+D+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商务标评审得分 E——技术标评审得分 F——信用评审得分 G——经济标计分评审得分 H——技术标明、暗示扣分 J1、J2——详细评审权重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附表1-1
附表1-2
附表1-3
附表1-4
备注: 1.类似业绩的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若招标人不设置业绩评审项目,商务标满分为6分,总分值为96分。 2.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或竣工验收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未如实说明的,按弄虚作假进行处理。(适用于: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的项目) 3.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附表1-5
备注:技术标评审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及特点 1.1 工程概况要素:包括工程名称、规模(总造价,地上、地下层数)、基础、主体结构、工期、建设地点等内容。 1.2 工程特点要素:一是建筑设计,包括新型材料、特殊功能(特殊防火、防水、防辐射、隔音、无菌要求,四代住宅,地缘热等);二是结构设计,包括钢筋砼、大跨度、高大空间、高强砼、特殊钢材、膜壳结构、复杂异形结构、复杂大曲面结构、预应力结构、再生砼等新型结构材料。三是水电设备,包括非常规设备、运行环境特许要求(粉尘、静电、防爆等)。四是特殊地理环境因素,毗邻地铁等重大地下构筑物、文物景点景区内施工,特许气候地理环境(不同一般冬歇期、严寒、沙漠地区、高海拔地区等)。 第二部分 施工准备计划 2.1 施工技术准备要素:技术岗位人员配备齐全;工程涉及技术方案措施齐全;工程特点所涉及施工技术齐全、适用可行;技术工具、信息化应用(测量仪器、工作软、硬件应用等);针对本工程的“四新”技术应用措施符合项目需要。 2.2 人力资源要素:项目组织机构齐全。组织机构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2.3 物资、机械要素:分别列表统计所需物资、机械清单;物资品种规格品牌(如有)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机械种类、规格、数量基本满足工程所需;有满足工程特点所需特殊(种)机械。 2.4 劳动力准备计划要素:作业班组工种齐全;劳动力数量满足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数量满足工程需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 第三部分 施工方案 3.1 基本内容要素:施工方案编制齐全;施工方案编制符合要求;方案符合工程实际,应结合工程特点;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不得出现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3.2 工期保证要素:总进度计划、平面布置等施工部署合理;分项工程劳动力数量有保证;地库、安装、装饰、外装、室外工程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穿插;塔吊、电梯等按施工合理安排时间;穿插作业现场布置的调整相呼应。 3.3 安全保证要素:安全管理目标明确;企业及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齐全;安全费用投入有保证;安全管理特点、亮点清晰明确;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方案切实可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合理、可行,交通组织措施得力。 3.4 质量保证要素:质量管理目标明确;企业及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齐全;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底线管理符合项目实际;创优创奖部署、策划符合工程实际;质量创优、亮点做法清晰明确,符合工程实际。 第四部分 施工进度计划 4.1 基本内容要素:总进度计划编制符合要求;开竣工日期明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线路清晰,合理;分段、分区合理,工序持续时间、流水节拍合理。 4.2 结合工程实际要素:地库、安装、装饰、外装、室外工程根据工程实际工序穿插合理;主体结构、砌体、安装与装修衔接时间等合理,无违背科学规律的现象;进度计划中分包专业工期明确;与施组部署、方案的时间节点一致。 第五部分 施工平面布置 5.1 基本内容要素:根据工程实际,平面图布置齐全;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划分明确合理,满足需求,场地利用合理;塔吊根据覆盖范围及施工需求布置合理,施工电梯布置合理;围挡形式、高度符合要求;平面图布置有图例、指北针、图纸会签栏;影响施工的毗邻高压、地下、地上管线、构筑物标示明确;机械、料场、加工厂等布置协调合理;水电驳接点,大门位置合理;图纸版面布局合理,文字、线型、分色清晰,美观。 5.2 特点、亮点要素:说明中机械型号、数量、水电线路材质,敷设方式、围墙形式等说明清晰易懂;场内施工道路规划合理,临时水电走向合理,标示正确。影响施工的毗邻高压、地下、地上管线、构筑物所采取的隔离、保护措施。对分包单位办公、生活及堆料、加工的规划。永临结合、对树木、绿化等需要保留物件的保护。临建满足生活办公需求。花园式施工现场布局合理。 第六部分 劳动力需用量计划 6.1 基本内容要素:工程所需劳动力工种齐全;对应时间段数量与施工部署、方案呼应一致;劳动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满足工程所需特殊工种。 6.2 重点、难点要素:工种数人员量与工作量、进度计划匹配;具备工程特殊工艺的工种、工人数量;工人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证书;农民工作业、生活管理措施制度齐全;农民工维权、夜校管理有实效。 第七部分 材料需用量计划 7.1 基本内容要素:工程所需物资资源品种、规格齐全。对应时间段数量与施工部署、方案呼应一致;现场材料存放、码放合理,有效减小二次运距,提高工效;进场材料验收、计量措施有效。 7.2 其他要素:满足工程所需特殊、特种材料;现场材料管理制度齐全;成品、半成品、设备存放保护措施得当;大宗材料、区域外购置材料有计划,考虑生产周期、运输周期;响应招标文件品牌要求;对甲供、分包材料的管理得当;产品符合环保、节能要求,未使用国家严禁淘汰的产品。 第八部分 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 8.1 基本内容要素:机械种类、型号满足需要;机械数量、布置满足施工需要;机械验收、维保、操作,司机(司索工)教育培训等制度齐全;机械现场平面布置覆盖区域合理,有效减小人工搬运,提高工效;进场机械验收、计量措施有效。 8.2 重点、特点要素:特种材料使用的机械满足工程需求;机械进退场计划、管理;特种机械需从区域外购置、租赁有计划,考虑生产周期、运输周期;机械产品符合环保、节能要求,未使用国家严令淘汰的产品。 第九部分:质量保证措施和体系 9.1 基本内容要素:质量目标满足招标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培训教育、检查、考核奖罚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不得出现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适用工程实际、可行;质量底线管理措施适用工程实际、可行。 9.2 特点、重点要素:质量目标优于招标要求,创优创奖目标措施清晰可行;“四新”技术应用切合工程实际;结合工程实际的创新点、亮点做法。 第十部分 工期保证措施和体系 10.1 基本内容要素:工期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体系健全;工期管理、考核奖罚制度健全;人员满足要求,与施组、方案呼应一致;总进度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节点、关键线路清晰。 10.2 其他要素:分段、流水划分合理,工序穿插衔接紧密,施工周期符合客观规律,无违背科学规律的情况;工期保证措施适用工程实际、可行。 第十一部分 安全保证措施和体系 11.1 基本内容要素:安全目标满足招标要求;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考核奖罚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符合要求;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11.2 其他重点要素: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双控”适用工程实际、可行;危大工程管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文明施工措施、标准化切实可行;安全目标高于招标要求,措施清晰可行;结合工程重点、特点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第十二部分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12.1 基本内容要素:文明施工目标满足或高于招标要求;文明施工体系健全;文明施工培训教育、管理、考核奖罚制度健全;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12.2 其他要素:文明施工措施、标准化切实可行;结合工程实际在文明施工方面的新举措。 十三部分 智慧工地及防疫措施 13.1 智慧工地评审要素:智慧施工要求、目标满足或高于招标要求,且性价比较高;门禁、监控等智慧工地软硬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智慧施工培训教育、考核总结奖罚制度健全;拟适用智慧化模块符合工程实际。 13.2 疫情防控评审要素:疫情防控要求、目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项目疫情防控保证体系健全;疫情防控培训教育、管理、处置制度健全;测温、消杀、专人管理等疫情防控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测温、消杀等疫情防控人员配备满足要求;防疫物资计划及分阶段储备符合工程实际,在物资计划中有体现;食堂食品留样、隔离区及现场核酸检测区域符合要求,且在平面布置、临时建筑中有体现。 第十四部分:BIM技术应用(如有) 14.1 基本内容要素:BIM技术应用目标满足或高于招标要求,实效性强;BIM人员配置、能力资格符合实际要求;BIM技术应用所需软、硬件满足需求;BIM工作分工明确、切实可行;BIM应用流程与计划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BIM三维模型科学、合理。 14.2 其他要素:BIM创优创奖规划,符合工程实际;主体结构、安装、装饰工程之间协调配合得当。
附表1-6
附表1-7
附表1-8
附表1-9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及形式、资格和重大偏差评审标准(附表1-1、1-2、1-3)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审程序如下:1、技术标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技术标评审标准(合格制)(附表1-6)规定进行评审。 2、经济标评审 2.1 报价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一是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 二是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合理低价评定计算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以后所称投标报价均为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2 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附表2-1) 通过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报价参与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2.2.1 计算报价均值: 投标企业少于5家(不含)直接取算术平均值; 大于5家(含)时去掉总家数20%高价(四舍五入取整)和总家数20%低价(四舍五入取整)后的取算术平均值。 2.2.2 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 2.2.2.1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取值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3%(含) 其它工程投标报价取值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05%(含)。 2.2.2.2 超出报价取值范围的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但对投标报价进行排名。 2.2.3 计算评标基准价(附表2-2)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1-K)+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K1+投标报价有效范围内报价算数平均值×(1-K1)×(1-K2)。 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税金、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等。 K为评标基准价中控制价可竞争部分的下浮率,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 K值取值建议:房屋建筑工程0%~5%;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0%~8%;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0%~10%。以上均以1%为间隔。 K1为评标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权重,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K1取值范围0%~50%,以10%为间隔。 K2为随机下浮率,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范围1%~4%,以1%为间隔。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附表2-3)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附表2-1 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表 项目名称:
附表2-2
附表2-3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表 项目名称: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定性评审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重大偏差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及本办法重大偏差评审标准(附表1-3)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通过重大偏差评审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 (二)报价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一是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 二是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计算价格切线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以后所称投标报价均为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三)报价合理性评审(附表3-1) 投标人报价低于合理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合理基准价={招标控制价部分×K1+投标报价部分×(1-K1)}×K2 K1为合理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权重,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K1取值范围0%~50%,以10%为间隔。 (1)招标控制价部分=(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1-K)+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 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税金、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等。 K为合理基准价中招标控制价可竞争部分的下浮率,由招标人在经济标计分评审前,随机抽取确定。 K值取值建议:房屋建筑工程0%~5%;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0%~8%;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0%~10%。以上均以1%为间隔。 (2)投标报价部分=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不含)直接取算术平均值;大于5家(含)时去掉总家数20%高价(四舍五入取整)和总家数20%低价(四舍五入取整)后的取算术平均值。 (3)K2的取值 ①建筑工程K2为0.9; ②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K2为0.85; ③轨道交通工程K2为0.88; ④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K2为0.92; ⑤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K2为0.88; ⑥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K2为0.9。 (四)计算价格切线(附表3-2) 1、招标控制价部分=(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1-K)+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 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税金、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等。 2、投标报价部分:经报价合理性评审,高于合理基准价相应标准剩余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不含)直接取算术平均值;大于5家(含)时去掉总家数20%高价(四舍五入取整)和总家数20%低价(四舍五入取整)后的取算术平均值。 3、价格切线=招标控制价部分×K1+投标报价部分×(1-K1)×(1-K2)。 K为价格切线中控制价可竞争部分的下浮率,由招标人在计算价格切线前,随机抽取确定。 K值取值建议:房屋建筑工程0%~5%;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0%~8%;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0%~10%,以上均以1%为间隔。 K1为价格切线中招标控制价权重,由招标人在计算价格切线前,随机抽取确定。K1取值范围0%~50%,以10%为间隔。 K2为随机下浮率,由招标人在计算价格切线前,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范围1%~4%,以1%为间隔。 价格切线计算完成后成为固定值,不因之后评审情况发生变化。 (五)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按照其投标报价与价格切线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X名为入围投标人(当出现投标人名次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下阶段评审。 投标报价与价格切线的差价绝对值=|Ai-价格切线|。 Ai为各投标人的报价。 X为推荐入围投标人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数值。 (六)形式和资格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及形式、资格评审标准(附表1-1、1-2)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七)技术标定性评审 1、经上阶段评审合格的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参照技术标定性评审标准(附表3-3),采取定性评审的方法进行评审。 2、技术标评审采用暗标和评委个人评审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指出每家投标人技术标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3、评委个人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附表3-4)汇总评审情况。 三、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排序,由招标人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的要求,另行组织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程序。 备注: 经形式和资格评审后,若入围投标人不足X家则按名次递补,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X家为止。 出现全部有效投标人均进行了评审但合格投标人少于X时,如果合格投标人大于3家(含)则进入下一阶段;如果合格投标人小于3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力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附表3-1
附表3-2 定性评审法—价格切线计算表
附表3-3
附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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