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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51):《中小企业声明函》哪些情形可以澄清?

一净水设备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常客,经常投标,也经常中标,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何填写上遇到了难题。近期,该供应商参加了一个采购项目,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营业收入7370451.35元误写成了7370451.35万元。结果,评标委员会看见该供应商营业收入700多亿元,直接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判为投标无效,同时要求财政部门追究该供应商的法律责任。该净水设备供应商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供应商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更正、说明吗?哪些情形之下供应商可以对其澄清呢?

亚利了解到,在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写错误或者存在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方。对此,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了允许供应商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方式,将不清晰的意思表达清晰,使错误得以更正,从而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理解投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减少不必要的质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性。

那么,投标文件哪些情形下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根据87号令相关规定,亚利在此提醒,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应注意做到以下五点:一是澄清是供应商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的,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二是澄清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度使用澄清,如投标文件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依然通过澄清方式要求供应商补正;三是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四是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如《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提供相关企业信息,评标委员会通过澄清方式,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完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五是澄清双方均未采用书面形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虽然只有十余处,但涉及的内容却非常丰富:既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如采购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标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也有需由供应商提供的内容,如制造商(承建商或者承接商)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大企业数据和供应商划型。

由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较为复杂,实践中,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中出现的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如提供错误格式、所属行业填写错误、相关企业信息内容填写错误、划型错误等等,不一而足,不胜枚举。究其原因,有的属于政策掌握不准,非主观故意;但也有为谋取中标、成交,不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息,篡改、伪造或变造相关企业信息或格式内容的情形存在,使《中小企业声明函》既成为质疑投诉的重灾区,又直接影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地实施。

亚利认为,一方面,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要站在优化营商环境高度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用好用足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符合法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形,要求供应商澄清更正。另一方面,供应商也应意识到政府采购政策的严谨、规范特点,谨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不了解,在不知如何填写时,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或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有关权威机构提出咨询,寻求解决方法。供应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以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也不能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历来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禁止,供应商作假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回到净水设备供应商咨询的案例上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收入中数字单位填写错误,属于87号令规定的“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主动提出,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这是评标委员会应尽的法定义务。供应商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相关规定的,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本案例中,投标文件存在着属于87号令规定应当澄清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不经澄清程序,直接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投标无效,属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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