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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53):代理费和评审费怎么收才合规?

大家知道,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一场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最为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备受关注。像采购文件售价过高、电子化采购文件违规收费、不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等,都属于违规收费。

日前,一家体育器材上市公司A公司负责人向亚利音频团队咨询了一个问题:代理费和评委费有没有支付标准?

事情是这样的,该供应商前不久中标了当地一个全民健身设施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700万元,项目分为七个包,中标人共有七家。每家中标人都必须支付两笔费用:一笔是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收取。中标公告显示,每个采购包的代理服务费金额不等,最多的支付1万元,最少的支付7000元;另一笔是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评审费,按当地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每位评审专家预计可获得1000元左右,但采购代理机构却要求中标人按每位评审专家5000元标准支付评审费,需总共支付评审费35000元。

该公司认为,每个供应商中标金额不足百万元,却要支付大几万元的费用,大大积压了利润空间,不愿支付。采购代理机构坚持,只有得到了两笔费用才会提供中标通知书。无奈之下,该供应商只好支付了两笔费用。那么,这些收费都有据可依吗?

首先,我们来看代理费有无收费标准?亚利了解到,2017年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首次提到代理费,明确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等。那么,代理费到底应该由谁支付呢?2018年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进一步明确三点:一是代理费既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二是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代理费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三是代理费用收费金额随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代理费用具体执行什么收费标准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实践中,各地主要参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包括本案例中提到的1980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三个文件。201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已将上述三个文件全部废止。这三个废止的文件主要采用差额、累计、阶梯式收费标准,按照项目中标金额分成10个档次计算,如中标金额为90万元的货物项目,按费率1.5%计算,其代理费用为1.35万元。

接着,我们再看一下评审费的收费标准。2015年3月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2017年1月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评审费支付的两种情形:一种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一种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费具体执行什么收费标准呢?198号文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省级预算单位评审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另一种是中央预算单位评审费,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亚利了解到,所有省级财政部门全都出台了办法明确评审费支付标准。例如《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如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此外还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办法》明确,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个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得过800元。此外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回到本案中,亚利认为,采购过程涉及了专家评审费和代理费,就专家评审费而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不应改变标准,也不能向供应商转嫁评审费。本案要求中标人支付评审费,且不考虑时间因素,统一规定每位评审专家5000元,显然违反了财政部门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的范围。就代理费而言,按照2号文规定,一是代理费计入了采购成本;二是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实践中,由于国家制定的代理费标准已被废止,采购人在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代理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时,既要考虑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事项的繁琐程度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力物力投入,又要考虑代理费市场化的特点,参照已被废止代理费标准不失为一种无可奈何的做法。就本案来说,采购代理机构若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则并无不妥。否则,超约定标准收费,就属于政府采购领域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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