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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那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就只能公开招标吗?也不一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就是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所以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如果符合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也可以用非招标方式,注意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