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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务 || 施工资质被取消后,有关园林绿化施工合同性质及管辖权争议的类案裁判检索

笔者按

福建高院2022年9月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认为国家已取消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要求,所以园林绿化工程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


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单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园林绿化施工资质为由而认定园林绿化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依据不足,应视园林绿化的具体施工内容和工程规模而定。


较多案例一审认定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二审法院都予以纠正。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合同性质及管辖权争议的类案裁判检索报告


检索工具:法信
法院层级:中级
裁判年份:2021、2022
检索时间:2023年1月


裁判观点:景观园林工程合同、绿化苗木种植养护合同均系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园林绿化工程

案例01:兰州中院(2022)甘01民终1052号,兰州泰至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泰至发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均基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共同构成该项目的完整工程内容,具有关联性。

裁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凤凰城住宅小区(金汇广场)景观园林工程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底签订的《凤凰城住宅小区(金汇广场)绿化苗木种植养护合同》系苗木种植及养护的承揽合同。

该两份合同的诉讼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原告对不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兰州泰至发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园林工程通过工程技术要素,可划分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栽植工程、绿化养护工程等。

《凤凰城住宅小区(金汇广场)景观园林工程合同》与《凤凰城住宅小区(金汇广场)绿化苗木种植养护合同》均系双方就兰州金汇广场园林工程的施工达成的合同,均属园林绿化工程。

该两份合同的标的与法律关系均相同,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兰州泰至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苗木的种植及养护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02:昆明中院(2022)云01民终14400号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与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18日,国友公司与滇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滇池公司将环湖南路(小河尾村-牛恋乡收费站)段的苗木种植及养护分包给国友公司进行。

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即滇池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裁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

国友公司主要是进行苗木的种植及养护,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双方关于本案纠纷由滇池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裁定驳回国友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国友公司提起的诉讼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作出驳回国友公司起诉的裁定有误,应予纠正。

案例03:太原中院(2021)晋01民终3109号北京西蜀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西蜀景公司上诉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等。

上诉人承包被起诉人的园林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普通合同纠纷,应由施工合同履行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与被起诉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公司签订的《园建施工合同》虽然约定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公司住所地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裁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在绿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撤销(2021)晋0105民初2015号民事裁定,指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观点:生态恢复喷播植被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涉及的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04:商洛中院(2021)陕10民辖终22号贵州勇欣宜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日升矿业公司上诉称,生态恢复喷播植被施工欠款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在建筑面积、体量上需要达到一定标准,需要一定资金投入等。

而双方是绿化植被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范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念不能等同理解,一审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

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有误。

裁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工程名称为商洛尧柏秀山水泥有限公司镇安龙潭子水泥用灰岩矿生态恢复喷播植被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涉及的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绿化劳务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05:昆明中院(2022)云01民辖终280号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重庆美宇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将本案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公司答辩称: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所签绿化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应当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裁定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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