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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 | 园林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筑业领域中,有许多园林相关的工程,除了园林本身的修建、安装等之外,还涉及到种植、绿化、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而且也存在甲方发包、乙方承包等内容,那么,园林工程是否属于绿化工程呢?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有更为特殊的规定,甚至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建工合同,与乙方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弄清楚这一点至关重要。本文中,就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实践案例  



案号:(2016)京03民辖终689号


本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案中,绿馨公司与乾景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的全部苗木供应、种植及养护(一年),包括:放线、挖坑、栽植、架杆、绕绳、修剪、打药、涂白、浇水、防寒等为完成上述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一切有关的附属工作内容及所用的机械设备。”


可见,本案诉争合同中的履行内容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安装活动,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合同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永律师点评  



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具体要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的内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此如果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中,未包含300平方米以上且是单层建筑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均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不认定为建设工程。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就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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