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吗?
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有很多这样的问题:玩具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可以要求提供带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吗?要求提供CNAS标志的的检测报告合理吗?检测报告需要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志吗?
检测报告通常用来佐证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阶段提供检测报告,比较简单的参数可以用产品彩页、说明书或产品信息网站截图代替。比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七个IT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就明确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
如果必须让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必须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志吗?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这样答复的: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吗?
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英文缩写。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检验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后,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就可以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而且,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CMA标志,只有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检测机构取得CNAS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后,就可以在检测报告上标注CNAS标志。但实验室认可不是行政许可,申请实验室认可是检测机构的自愿行为。检测报告上有CNAS标志,表明检测结果实现了国际互认,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是有意义的。仅仅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回到开头的问题,检测报告只要有CMA标志就可以了,CNAS标志则不是必须要有的。另外,有时也有问题会问:检测报告上需要有CAL的标志吗?对此,答案是很明确的,CAL以前也是一种行政许可,但这项行政许可在2022年已经被取消了,也就是说,以后的检测报告上不可能再出现CAL标志了。
检测报告必须有CMA标识才具有证明力吗?强制性检测报告只能由CMA检测机构作出吗?对于强制性检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意味着产品在上市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达到合格标准。此类项目,采购文件一律要求供应商提供强制性的计量认证资格证书(CMA),并在评审时根据检测报告是否有CMA判断其有效性,是否合理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了解到,在2024年4月9日-2024年10月8日的特种设备采购项目中,有11个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或者要求同时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和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这样规定合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这些设备因其特殊性质,从生产、使用到检验检测都受到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运行。普通的CMA检测机构有国家、省两级核准,但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则只能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显然其检测机构核准标准更为严格且为强制性检测。那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的设备是否还需要经CMA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也规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位法,也是该领域的特别法,其效力显然高于部门规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答网友问时回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认为,属于强制性检测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即CMA资质。因此,在特种设备采购中,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CMA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者要求其检测报告印有CMA标志,在特种设备检验项目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人员或者评审专家也不能以该检测机构是否具备CMA资质、检测报告印有CMA标识来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
同样的情况在消防设备、种子及其检测服务项目中同样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四条规定,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截止到 2024年6月23日, 农业农村部共公布了五批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名单。这些检测机构并不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因此尽管其检测项目属于强制性认证,但无需申请CMA资质,在此类采购项目中,无需凭借网上查询检测机构是否具体CMA资质,其检测报告是否印有CMA标识来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
【导读】本期通过案例及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有关检测报告使用CMA或CNAS标识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大家参考。
在货物采购中,经常看到招标文件对采购的产品技术参数用检测报告来佐证,有的招标文件表述佐证依据为: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出的带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一般来讲,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检测机构具出的检测报告应属于为社会提供产品质量公证数据和结果,检测报告上仅有CNAS标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此问题进行分述。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采购窗帘、地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且将此项要求作为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但在评标现场,投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机构有的是具备CNAS标识,有的具备CMA标识。评审专家认定具备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不是法定检测机构,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资格要求不符,判定提供具备CNAS标识检测报告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评审专家对此作出解释,首先,具备CNAS标识的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该机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其次,检测机构具备CNAS标识,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仅是具备相应的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但未依法经过认定,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CMA和CAL标志为强制性认证标志。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如:CNAS、CQC。
1.定义
CMA是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英文缩写。
2.适用对象
CMA标识,适用于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CMA一般只对第三方实验室。
CNAS标识,CNAS是什么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只要你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通过认可就可以发证,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
3.性质
CMA是计量认证,是强制性的;CNAS是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
4.作用
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仲裁和司法机构采信的依据。
CNAS可以实现国际互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5.法律效力
带有 CMA 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单独的带有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在国内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方实验室的资质一般是CMA、CNAS,其中CMA主要满足国内计量法的要求,CNAS满足国际上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要求。其中对第三方实验室来说,CMA是强制性要求,具备了CMA标志,说明这家检测机构有对外从事第三方检测的资格。
第一方实验室(卖方实验室):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或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或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产品质量,一般使用企业标准。
第二方实验室(买方):组织内实验室或委托某实验室检测或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以最终保证自身的产品质量,一般使用约定标准。
第三方实验室:独立于第一方实验室和第二方实验室,为社会提供检测或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一般使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带有CNAS标志功能与作用: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认证、检测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3.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4.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认可标志;
5.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
检测报告上必须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志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答复: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取得CNAS认可,仅证明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不是行政行可,在我国国内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检测出来的数据和结果也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4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CNAS标识只证明实验室具备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是一种认可方式,不是资质认证,为此,带有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其实验室测试的数据只能作为内部使用和国际互认交流,若向社会出具公证结果,必须与CMA标识一同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只要求检测报告上有CNAS标识,还须加上CMA标识,因为招标采购一般面对的是国内产品,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具有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检验测试,其检测数据才可以向社会公布。
为了确保招标采购评审中鉴定检测报告的真伪,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提供国家认监网查询的检测报告编号截图;二是提供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检测范围。当然检验检测报告指标的真实性,需要咨询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检测机构必须是合法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带有CMA标识才能说明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是国家认定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如果检测机构不具备CMA资质,则不具备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资质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也就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带有CMA标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也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当加盖CMA标识。所以必须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才有效,才能作为评审依据。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吗?
关键词
检测报告;货物采购;技术参数
案例回放
某中学教室照明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货物为教室灯具4143盏、黑板灯具1275盏,预算金额540万元。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第4项到第15项技术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不是所有的检测机构都具有CMA和CNAS资质,要求检测报告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志,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采购人答复:目前国内有众多检测机构能出具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相关制造商、投标人均可自主选择检测机构,不存在限制,质疑不成立。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咨询,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吗?
专家点评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较为常见。检测报告通常用来佐证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由于检验检测行业专业性较强,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太了解。同时,实际中所见到的检测报告绝大部分都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检测报告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良波曾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多年。他介绍,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英文缩写。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检验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后,就可以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而且,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CMA标志,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其数据、结果才具有证明作用。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检测机构取得CNAS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后,就可以在检测报告上标注CNAS标志。但实验室认可不是行政许可,申请实验室认可是检测机构的自愿行为。检测机构获得实验室认可,表明其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仅仅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在中国境内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也在答复公众留言时表示: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因此,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只要要求供应商提供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即可,要求检测报告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情形。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阶段提供检测报告,比较简单的技术参数(如通过简单操作观看或者使用简单的测试工具就可确认的参数)可以用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信息网站截图等代替佐证材料。比如财政部发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七个IT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就明确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