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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EPC+“评定分离“是腐败的绝配

工程总承包,不管是EPC也好,DB也好,或者是其他的什么变种模式,其发包时招标采购的第一大困难就是难以准确提出发包人要求。

      企业投资的项目,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时,可能啥都没有。核准制的项目可能还有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起码也会有一个项目建议书。而企业投资大部分是备案制项目,那是连一份像样的项目建议书都不一定有的。
      虽说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才能够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采购,但那毕竟是一个初步设计,离施工图设计的精细、准确度还相差十万八千里。
      工作内容不清晰、工作量也不准,在这种情况下,哪个投标的总承包人报价的时候不是心里发虚。那价格能够报得准,那才是叫见了鬼了!
      跟业主(建设单位)关系好的还好说,后期变更、索赔规规矩矩地来。如果事先没有沟通好,硬抢来的工程总承包的标,你就等着倒霉吧!后期变更、索赔、认价、结算多的是麻烦等着你。能全身而退的算你是一条好汉!
      住建部的12号文件里把勘察排除在工程总承包范围以外,就是希望起码能有个地勘资料之后再开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招标。可是现在搞工程总承包的不是只有房建和市政,各行各业都搞的轰轰烈烈的,还包括新基建。这些除房建、市政之外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可以把勘察也打包在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那就意味着市场上很多项目都是连地勘都没做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发包了。
      那你说 作为一个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你对地下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你敢不敢投这个标?
      这个时候“评定分离”就粉墨登场了!
      只要甲方和乙方关系好,上面这一切就都不是问题。
      地质情况不明,工作任务不清、工作量不准,这种情况没人敢投标,咱商量好的这家自然是敢,让他带几个兄弟单位来投标。
      本来真正敢来投标的投标人就不多,而“评定分离”可以在前三名里面任意定标。这让内定的那一家中标还不容易。
      任务交到他手上了,后面的事情就大家商量着来。该变更变更,该索赔索赔。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改;单价不合理,重新组价、认价;核量也别太认真,毕竟人家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来帮你干这个EPC/DB,不能让人家亏。
      那你说怎么办?
      叫我说,还是要对于工程总承包出台进一步的规定,严格要求达到一定设计深度之后才能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招标,最起码得明确规定,所有工程都必须在地勘之后才能够开始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招标。同时,尽量把评标细则搞科学准确一点,评委素质和要求提高一点,保证评标工作质量,让最终评选出来的第一名,不是最优解,至少也是次优解。免得在现阶段搞“评定分离”既有违法风险,又有腐败风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为什么说EPC+“评定分离“是腐败的绝配》 摘要如下:
一句话描述
工程总承包发包时难以准确提出发包人要求,导致投标人面临风险,需要进一步规定设计深度和地勘要求,提高评委素质和要求,避免“评定分离”现象。
文章略读
1.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时,招标采购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难以准确提出发包人要求。由于许多项目在初期缺乏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工作内容不清晰,工作量也不准确,给投标方带来很大的困扰。
2. 住建部的12号文件将勘察排除在工程总承包范围之外,旨在确保项目有一定的基础资料后再进行发包招标。然而,目前市场上很多项目仍存在地质情况不明、工作任务不清等问题,这无疑增加了投标方的风险。
3. “评定分离”现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较为普遍,尤其是在关系较好的甲方和乙方之间。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内定中标方,从而使其他真正有实力的投标方无法公平竞争。
4. 为了降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文章建议出台进一步的规定,严格要求达到一定设计深度后才能开展发包招标。同时,提高评委素质和要求,保证评标工作质量,从而选出最优解或次优解。
5. 文章提到的例子主要集中在房建和市政领域,但工程总承包项目已扩展到各行各业,包括新基建。这表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未来的发展中仍将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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