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财法〔2024〕2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4-04-19 15:13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77 各区、县(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2、3、4),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杭州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 (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结果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援引本实施意见并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援引实施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裁量情节 (一)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6.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浙江省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或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实施意见及《裁量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