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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

选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如何正确判断呢?政府采购领域包括多种采购方式,具体而言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怎样才能判断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考虑?这篇文章将引领您探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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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开招标被认为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手段



























根据《政府采购法》,只要采购方愿意,任何项目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进行。

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哪些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呢?这取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参考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这个目录的更新频率因地区而异,有的省份每年更新一次,有的则可能数年才更新一次。因此,务必留意最新版本。

目录中会设定一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此标准并且没有特殊情况存在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特殊情况是指适合使用其他采购方式情形的项目,并确实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但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情况下,须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方可灵活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选择基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来判断。当然,这些项目也可选择公开招标,无需额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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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以下是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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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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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1)公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功;(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紧急需求无法等待招标时间;(4)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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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方式适用情形:

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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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谈判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出现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需从特定供应商采购;(3)为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从原供应商购买且添购款不超过原合同金额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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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艺术品购买、无法预测时间、数量的服务等;(4)科研项目市场竞争不足、科技成果转化需扶持;(5)非工程建设项目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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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

(1)小额零星采购需与采购目录内耗材、配件配套;(2)跨部门行政服务需超限额小额采购;(3)对外服务项目需供应商自主选择两家以上;(4)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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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采购适用情形: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额标准指同一品目或类别货物、服务年度预算达标以上。在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中,采购方可根据适用情形自由选择采购方式,无需他人批准。


政府采购方式由谁来定,怎么定?

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某单位需要采购一批台式计算机,项目对计算机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等均作了限定,采购中心打算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但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原因是项目预算超过了当地竞争性谈判数额。后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经历三轮采购,因响应供应商始终不足三家,最终以失败告终。这就引出一个问题,采用哪种采购方式究竟由谁来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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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定


政府采购方式目前有七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采购方式作为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之一,前六种采购方式均应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和具体情形来确定,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审批、以及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管等工作,不能直接确定选择哪种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适用小额多频次采购项目,符合110号令规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而非强制。按照110号令第三条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可见,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的,应由主管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自采他用小额零星的服务项目,没有明确的需求主体,从目前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主要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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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


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符合上述情形的采购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必须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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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意后,主管预算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主管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可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及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自行组织,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但由于政府采购主体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特定性等原因,在程序上必须遵循竞争和公开性原则,采购人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并不具备完全的自由,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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