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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如果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有4家,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有3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否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延伸:

答:在本项目中,3家供应商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即使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合格供应商依然是3家,不受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的影响。采购人既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赋予采购人此项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偏高、技术方案与第一名差距较大,可能存在串通嫌疑,建议重新采购,以防损害公共利益或引发廉政风险。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属于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供应商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是由财政部门作出的,所以采购人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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