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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该如何选择?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也包括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内容。

由于与工作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已然是政府采购项目中最典型的服务项目之一。当实施该类项目采购时,理论与实践、需求与现实总会存在一些问题或“差距”,笔者尝试通过三个问题,分析探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的选择。

问题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标准统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笔者发现,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的《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中,“重点支持14个领域和方向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包括“8.服务业领域:物业等民生领域”。可以看出,将物业管理标准制定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目前,物业管理服务并无国家标准。

另外,部分省市由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地方标准,以“物业服务规范、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等名称对外公布,内容大多包括“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并将服务级别设定为1级到5级不等,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不过,类似地方标准几乎都限定为“住宅小区”。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笔者查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在2021年共同发布了《高等学校物业服务规范》,该规范为团体标准,规定了高等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要求、管理要求和评价要求。

在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方面,2024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标准包含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对采购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不过,标准只适用于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跟上述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样存在一定局限。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服务涵盖的行业(领域)较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物业管理服务分类为“服务——房地产服务”,内容包括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等。因此,涉及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至少包括学校、医院、办公场所、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会议中心,等等。由于不同行业(领域)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各自的专业特点,涉及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如医疗辅助及医疗垃圾处理服务,学校公共区域资产管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个性化给排水设备运行、供电系统维护服务,大型会议组织服务等,所以现行可参考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是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需求标准,针对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尚未能实现“统一”。

问题二:物业管理服务适用什么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物业管理服务可以用询价采购方式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从上述文字描述可判断,适用于询价方式采购的标的物为货物。《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也有规定:“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并不适宜界定为“标准统一”的项目,不适宜使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服务便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虽然类似医院、高校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但是除了公开招标以外,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适用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笔者认为,显然也是合情合理的。

问题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适用什么评标(审)方法?

若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评标方法有两种,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该办法第五十四条对最低评标价法进行阐述说明:“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笔者留意到,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留言选登”栏目就物业管理项目采购相关问题中,有“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答复,值得关注的是,该答复中两个词语“优先”“主要”,都是鼓励主张的意思而并非强制要求。而在同一栏目,针对网友提出关于物业管理项目的评审因素、业绩评分(包括如何界定物业管理特定行业业绩)等内容,也有相应答复,答复内容并未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的合法性。

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条款。笔者认为,“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该内容目的在于,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中,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前提下,可以赋予更多的价格权重因素。

总之,笔者认为,就物业管理服务涉及的领域、内容与现有相关标准体系的适配程度,还不能将物业管理服务认定为“统一标准”项目。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时,鼓励将价格作为授予合同主要因素赋予更多权重,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均须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十大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情形

【导读】本期主要介绍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十大不合理情形,并且财政监管部门对此作出了答复,现与读者分享


 01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投标人为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开标前近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对新成立企业依然存在岐视,以企业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属于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2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指确保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3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企业诚信”设置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或‘守法诚信A等级’称号“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守法诚信企业”属于分类监管和正向激励措施,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参评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不具有强制性与普遍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无全国统一等级评价标准,各地评定条件普遍对企业成立年限、从业人员规模等作出限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虽为全国性规范文件,但其评定条件同样包含企业成立年限限制。而且“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守法诚信企业”是劳动主管部门对单位的劳动保障和劳动关系的评价,与物业管理服务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也不相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4 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拟派团队其他服务人员设置“安全评价师”来作为评分项,是否合理?

答复:安全评价师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5 保洁、绿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供应商应具有机械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的评审因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单位自有的养护设备的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是否合理?

答复: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机械设备保障”中设置“供应商应具有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的评审因素,规定了具体的设备名称及数量,且要求必须为供应商自有设备。设备是否为供应商自有与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不冲突,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6 保洁、绿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拟派本项目团队要求”中对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置“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评审因素,是否具有指向性

答复:本项目为保洁、绿化服务,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保洁、绿化相关专业技能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但设置“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评审因素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限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7 保洁、绿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创新能力智慧环卫要求”设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的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8 某景区绿化与保洁采购项目,设置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拟派项目安全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但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需求及实际服务内容缺乏直接关联性。将上述职业资格作为评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09 某博物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设置投标人获得由省级精神文明组织颁发的"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评审因素合理吗?

答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等荣誉称号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0 某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中共党员或退伍军人”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答复:中共党员代表个人政治面貌和信仰,退伍军人仅代表个人以往履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难点多?


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据此,四川省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后承担了广汉市人民法院、广汉市公安局等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以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广汉市人民法院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却引起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以此为鉴,考虑到随着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持续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后期将有更多单位需要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中心总结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的实践难点,希望能够在实践中找到破解这些难点的方法。

难点一:在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文件编制中,不能以人员数量、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纳等作为供应商的配置要求,这样会涉嫌设置投标最低限价,以最低固定价格作为采购文件的要求来排除潜在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要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新成立的小企业、非公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这样的配置要求会导致无法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属于低于成本报价,引发恶意低价竞争现象。而且,低价往往意味着低值,导致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履约监管难、风险大,进而影响履约质量。

难点二:低价中标的供应商,往往无法判定在低价的基础上,是否有充足的人员和设备完成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其他优质供应商会对此产生质疑和投诉,对完成此项目的人员社保缴纳情况进行重点质疑投诉。最低评标价法涉嫌排除潜在优质供应商,长此以往,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出现“双输”局面。

难点三:特定单位如公立医院所涉及的保洁,其中需要涉及相关大型设备(包含放射类)消毒及环境消毒以满足院感、传染病、发热门诊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相对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保洁服务类,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设备提供此项服务。此类采购属于明确服务环境及服务规范等专业性要求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否适合,仍需探讨。

目前,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适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解读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优先采用询价、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采购意愿直接体现的管理者。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注重质量和效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既包括常规性的保洁、保安、会议、用车等服务内容,还包括临时性的,以及许多采购文件难以表述的内容。只有人员和设备等方面都配置充足的供应商,才能更有保障、更圆满地完成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是目前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中,主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难以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结合实际,笔者建议,在此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采用综合评分法来完成招标。为更好地体现采购人的需求,在考虑价格的同时,把相应的满足服务质量的各种设备、人员要求列入综合评审因素,这样可以达到让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满意的双赢局面,以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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