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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


案例回放


某县学生营养餐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明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的A供应商发现自己未享受20%的价格扣除,认为自己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但专家在评审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给予20%的价格扣除,以此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评标委员会在对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发现其中声明两种食材的制造商分别为B农民专业合作社和C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故A公司未享受20%的价格扣除,评审无误,质疑不成立。


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货物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无权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出审查认定。财政部门向B、C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认定函》。经复函,B、C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属于小微企业,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无误,因此驳回投诉。


A公司对投诉处理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是否符合价格扣除进行审查和评价。同时,在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依法函询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定结果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的审查认定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依据,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引出


1.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


2.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因此,评标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包括所需填写的数据是否完整,填写的所属行业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一致,填写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是否符合所属行业划型的标准,提供的制造商主体是否属于企业或视同为中小企业等),以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其目的是让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优化营商环境,供应商不能因此而得出“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错误结论。


针对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家庭承包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自愿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其社会信用代码以93开头,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同时,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视同小微企业的市场主体也仅有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目前财政部没有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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