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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69):未填写关联关系,中标成交结果有效吗?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什么呢?主要有四类:法定基本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特殊资格要求、与项目相适合的特定资格要求和限定资格条件。后者主要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种情形。

近日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收到了这样一个咨询:

某市教育局空调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填写“关联关系情况表”,该表要求填写“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并要求供应商对上述表格填写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出现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某供应商参加了该空调项目投标,在“关联关系情况表”中填写了“无”,经评审中标。后有关人提醒中标供应商,因其未填写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相关单位信息,如有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则会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其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被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表示,他们集团公司旗下确有两个子公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但集团公司与两个子公司并没有同时参与这个项目投标,不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情形,所以在“关联关系情况表”一栏中他们就填了“无”。现在很担心,如果有供应商质疑公司未如实填写“关联关系情况表”,其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呢?

针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中明确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如实填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信息,否则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来处理,供应商的中标结果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澄清后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中标结果有效。

亚利认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写、提供“关联关系情况表”,是为了在资格审查时弄清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从而减少对评审结果的争议,提高采购效率。其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中标供应商旗下有两家子公司,理应填写清楚。不能因自身理解偏差,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因其资格条件审查不通过,中标结果也就无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辨别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的限定性资格条件等情形呢?法律只是提出了要求,并未规定供应商应如何提供证明材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购文件应对此做出规定。亚利了解到,实践中,常见的做法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最常见的做法是,采购文件引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出现供应商质疑、投诉,则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这样做后期纠错的成本会比较高;第二种是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本次参与项目投标(响应)活动,与其他供应商没有关联关系,否则属于弄虚作假,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况是与本案例要求一样,参与项目投标的每一个供应商,如实填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所有单位信息,将名单一一罗列出来,如果不同供应商出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信息,则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亚利在此提醒一句,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本咨询案例虽然不违法违规,但不尽合理。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自创相关规定时,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要确保规定的合理性,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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