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法律法规资讯网
www.biddinglaw.com
法律
法规
中办国办
其他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洛阳市
新乡市
轨道交通
电力
金融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材料
造价
代理
设备
服务
特种设备
信用
全过程咨询
保险
安保保安
规划
EPC
EOD
F+E
PPP
绿化
专项债
审计
评定分离
存转租
兼投不兼中
评审专家
国企
代建
deepseek
单位资质
个人资格
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不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时间程序
总包专业承包覆盖关系
财政部
住建部
发改委
政采
工建
合集
亚利聊政采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示范文本
常用资料
费用计算
其它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
国库司留言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这里明确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而”信用中国“的查询截图,明显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况。所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减少供应商额外负担,而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截图。
所以呀,招标文件是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截图的。各位供应商朋友需要注意,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发现不合法的情形,应该去提出质疑,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去修改采购文件,然后再去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