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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代理机构非专职从业人员组织开评标,能废标吗?关键词 专职从业人员;废标情形 案例回放 某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如期组织开、评标工作。但在几日后,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原因为:在开、评标过程中该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有一名是本公司非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决定本项目废标。 终止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向县财政局申请开展监督检查,称采购代理机构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认为应维持原评审结果。 在县财政局调查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辩称,《XX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政府采购项目将实行专职从业人员负责制。且对于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扣2分。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废标决定。 最终,县财政局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谁有权废标? 2.采购代理机构非专职从业人员组织开、评标,能以此为由废标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项目废标,采购代理机构应经采购人同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可见,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行为,违法违规。 在财政部第一千零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没有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应该直接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问题二:采购代理机构非专职从业人员组织开、评标,是否影响采购公正需要视具体行为、后果进行判断。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派人员中有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公司非专职从业人员"为由废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那么,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委派非专职从业人员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自2008年起,财政部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主体、对象、程序和重点内容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响应制定具体举措,并围绕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等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本案例中涉及的地方管理性规定,是财政部门为了规范本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一项具体举措,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执行。所以,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处罚,例如扣分、责令改正等。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