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对 2021 年年度广告策划宣传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共 11 家投标人参与竞标。评审中发现,A 设计公司与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州分公司同时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
分公司是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投标行为的民事责任最终由该法人来承担。法人与其分支机构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等同于一个法人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禁止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因此,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人可自行参加或由其分支机构代表其参加投标。
本案例中,投标人 A 设计公司与其分公司共同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等同于一个法人递交两份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规定,应当同时否决这两个投标。
法人与其分支机构(如公司法人与其所属分公司)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划分标段时同一标段的投标。因此,投标人应合理分配任务,做好内部沟通协调,避免法人与其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投标。